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27号原告:顾兴根。
原告:宋振江。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总经理。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严,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郭店镇爱陶坊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陈凯伟。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郭店镇爱陶坊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陈凯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缴纳诉讼费,且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并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