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2333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经营者:戴先鹏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超巧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32号-1-32号。
经营者:楼超巧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超巧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超巧装饰材料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