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2925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戴先鹏,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明翠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四区1排15号。
经营者:孙跃明。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明翠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审理中,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明翠五金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