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15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林商场鸿发文具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金林商场A区3010号。
经营者:王云华。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林商场鸿发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