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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泰县城峰镇陈飞龙日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泰县城峰镇陈飞龙日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永泰县城峰镇陈飞龙日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5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城峰镇陈飞龙日食杂店(经营者陈飞龙),经营场所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原永泰县城关供销社房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城峰镇陈飞龙日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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