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左旗任俊亭洗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路与敕勒川大街交叉口南约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左旗任俊亭洗化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