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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水县姊妹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终2473号
案件名称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水县姊妹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县姊妹足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县姊妹足疗店,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石嘴街80号(两江景苑负一、二楼)。

经营者:赵亚,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水县姊妹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辰希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辰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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