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县姊妹足疗店,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石嘴街80号(两江景苑负一、二楼)。
经营者:赵亚,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水县姊妹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辰希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辰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