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6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6883371X。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波,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汨罗市新市镇爱亲母婴生活馆,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新市街社区三居委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PNQHG27。
经营者:谢玲。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新市镇爱亲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汨罗市新市镇爱亲母婴生活馆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