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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勇与刘华、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380号
案件名称郭大勇与刘华、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大勇;刘华;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80号原告:郭大勇,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华,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家具城。

法定代表人:任某2。

被告: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1。

被告:广东顺德仟佰雅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1。

本院受理原告郭大勇诉被告刘华、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佰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郭大勇于2020年××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郭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大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大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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