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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3567号之六
案件名称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李祖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3567号之六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

法定代表人:胡思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祖明,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尚兴,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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