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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502民初573号
案件名称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郑建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502民初573号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米兰埃诺迪广场**。

法定代表人:FrancescaBOSIO,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中,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建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建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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