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293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则邦,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则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