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574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688号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雅吟小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北门巷7-6号。
法定代表人:何惠。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雅吟小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