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821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堤**(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周艳玲,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铁西加油站,,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投资人:门青桐,该加油站负责人。
被告王诗川,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沛县沛城镇农机站张桥加油站,住,住所地沛县张桥/div>负责人:王诗川。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徐州分公司)诉被告沛县铁西加油站、被告王诗川、沛县沛城镇农机站张桥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中石化徐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沛县铁西加油站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85942号“”、第194835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系①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商标、②第1385942号商标、③第1948353号“”商标、④第1948357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系⑤第4683311号“”商标、⑥第4638026号“”商标,⑦第6611521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含车辆加油站等。
2018年6月6日,中石化公司出具商标授【2018】59号授权委托书,授权销售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涉案的第1385942号商标、第1948353号“”商标,并有权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向司法部门维权、诉讼,授权期限自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019年8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驾车至被告加油站,发现被告加油站的罩棚上、工作人员的制服上有与第1385942号“”、第1948353号“”商标标识近似的图文和文字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被告加油站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特定关联,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加油站位于城区交通要道,来往车辆众多;
共有三台加油机,侵权时间较长,谋取经济利益巨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沛县铁西加油站、被告王诗川、沛县沛城镇农机站张桥加油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沛县铁西加油站的注册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均为沛县,且徐州市鼓楼区公证处于2019年9月4日出具(2019)徐鼓证民内字第2285号公证书中载明,公证员吴某工作人员王珞及原告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际航前往位于江苏省沛县的罩棚显示为“铁西加油站”的加油站(通过手机微信位置定位显示为“铁西加油站(西关基督教堂东南)”,位置显示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酒厂西路1西北方向140米”)。
进一步印证了本案被告所在地为徐州市沛县。
根据苏高法(2020)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管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院受理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徐州市泉山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