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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大昌(广州)五金交电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大昌(广州)五金交电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永大昌(广州)五金交电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30号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鹏程工业园主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杰,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大昌(广州)五金交电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之**。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大昌(广州)五金交电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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