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洋,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