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74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昌天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昌县博学华府17-2-502。
法定代表人:尹章瑜,经理。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昌天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