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3447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辣煮意食品商行经营者:魏海军。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辣煮意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