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5493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法定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玮,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109240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蕾,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优之美零售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33号凯利大厦105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
经营者:许少娟。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优康美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凯利大厦西面南座一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P。
经营者:尹中华。
审理上列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优之美零售商店、深圳市罗湖区优康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