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5号 原告:浙江启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57号17幢1004-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AXM990M。
法定代表人:周午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杰,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院5号楼1至7层101内1层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3564117D。
法定代表人:税亚东。
原告浙江启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启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转让款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启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启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启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启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启博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