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86号 原告: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一新路11号428室。
法定代表人:吴桃娟。
被告:招远市成文鞋帽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泉山路215号。
负责人:张成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幢5层53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成文鞋帽店、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远市成文鞋帽店、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