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集味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塘村赤里14队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覃继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伟,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审被告: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燕家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高传香,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室-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上诉人南宁市集味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味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洪伟、原审被告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信息技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集味云公司上诉称,1.本案案由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而被告福兴源公司系大麦若叶饼干的合法授权生产商,与本案无关,无诉讼主体资格,不应以被告福兴源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2.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能够证明被告福兴源公司侵权事实以及被告福兴源公司与上诉人在本案共同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仅凭从拼多多网站购买“万某集牌”大麦若叶饼干外包装袋子上印刷有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被告福兴源公司,即认定被告福兴源公司属于被诉产品的生产商有错。
3.原审法院应全面审查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以确定本案案件的管辖法院。
4.本案涉及三个被告,应以与本案有实质争议的被告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洪伟以福兴源公司生产,集味云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寻梦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相关产品链接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作为原审被告的福兴源公司和集味云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赵洪伟选择向原审被告福兴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至于福兴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则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