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827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祥。
被告:杨春玲,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春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