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311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壮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彭伟伟与被告陆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