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39号原告:廖安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速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斯亮。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超速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06××××.9)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原告廖安章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