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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艳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44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艳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艳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4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艳天超市。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C区12栋1层12室。

经营者:孙登攀。

我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艳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艳天超市达成和解协议。

因此,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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