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夏其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晓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汪金城,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集诺软件(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汪金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汪金城、集诺软件(长沙)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17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包括:1、赔偿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752,557.64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925元。
2020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汪金城、集诺软件(长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于2019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集诺软件(长沙)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南省长沙德雅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进行了冻结,于2019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汪金城在招商银行长沙广电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溁湾支行、工行湖南省长沙德雅路支行、工行湖南分行营业部长沙四方坪支行的银行账户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进行了冻结。
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金城、集诺软件(长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82,482.64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