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950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27号1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广州市植村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工业区岗埔五路8号楼A栋5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益平。
被告:吴东周,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植村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吴东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