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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植村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2950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植村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植村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吴东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950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27号1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广州市植村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工业区岗埔五路8号楼A栋5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益平。

被告:吴东周,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植村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吴东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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