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10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伯燕,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大川建博中心6-5-3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8LXH8K。
被告:广东帝牌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村窑后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551746239D。
法定代表人:陈春辉,执行董事。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邹伯燕、广东帝牌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振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