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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令斌与五莲县明旺家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薛令斌与五莲县明旺家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令斌;五莲县明旺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54号 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明旺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许孟镇许孟村。

经营者:赵明旺。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五莲县明旺家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薛令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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