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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元和蔡建球家具店、佛山市皇庭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103-118号
案件名称相城区元和蔡建球家具店、佛山市皇庭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相城区元和蔡建球家具店;佛山市皇庭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03-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相城区元和蔡建球家具店。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金利源家具博览中心二楼B2-01。

经营者:蔡建球,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皇庭雅居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南路1号之21。

法定代表人:蔡建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村。

法定代表人:吕邱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相城区元和蔡建球家具店(以下简称蔡建球家具店)、佛山市皇庭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雅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十六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722-1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十六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蔡建球家具店、皇庭雅居公司上诉称:本案蔡建球家具店在苏州市相城区设立并实际经营,皇庭雅居公司设立在佛山,但仅是为了后期战略发展准备而注册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任何销售,假设本十六案构成侵权,也应为蔡建球家具店的行为导致,而不是皇庭雅居公司。

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应在蔡建球家具店处。

且从本十六案被上诉人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取证行为均发生在蔡建球家具店处,并没有皇庭雅居公司处的取证行为。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答辩称:蔡建球家具店、皇庭雅居公司的上诉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且在涉诉后不仅未停止侵权行为,还加大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力度,其意在利用司法程序为其谋取不法利益拖延时间。

请求:驳回蔡建球家具店、皇庭雅居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十六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深圳市辖区除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诉侵权被告之一的皇庭雅居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蔡建球家具店、皇庭雅居公司以蔡建球家具店才是实际侵权人,且其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为由,上诉请求将本十六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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