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1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雪琴,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以上身份信息均)。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寿长、孙志伟,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雪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雪琴及其辩护人吴寿长、孙志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始,被告人曾雪琴受同案人(另案处理)雇佣,在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红星路八一科技园3栋电梯左边第一个仓库及科技大楼416、421仓库,销售、储存假冒“大众”、“奥迪”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曾雪琴在上述3栋电梯左边第一个仓库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电脑主机等物一批。
另公安机关在上述科技大楼416、421仓库缴获假冒“大众”、“奥迪”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等物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大众”、“奥迪”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1976001.55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雪琴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雪琴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曾雪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曾雪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曾雪琴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二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雪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曾雪琴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是从犯,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通过招聘广告应聘进入鑫广瑞汽车配件公司工作,负责出纳及文员工作,月工资3500元。
被告人犯罪未遂。
公安机关缴获的汽车配件尚未销售。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是初犯,自愿真诚认罪,有悔改表现。
3.被告人女儿年仅五岁,需在母亲的呵护下健康成长。
综上,请对被告人曾雪琴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始,被告人曾雪琴受同案人(另案处理)雇佣,在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嘉禾街白云区永平街红星路八一科技园3栋电梯左边第一个仓库及科技大楼416、421仓库,销售、储存假冒“大众”、“奥迪”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曾雪琴在上述3栋电梯左边第一个仓库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电脑主机等物一批。
另公安机关在上述科技大楼416、421仓库缴获假冒“大众”、“奥迪”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等物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大众”、“奥迪”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1976001.5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曾雪琴的供述、提审笔录;
2.证人沈某、陈某、孙某、胡某、费某、曹某、朱某的证言;
3.辨认材料;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现场查获的单据一批;
6.涉案物品手机照片、扣押的汽车配件照片;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8.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9.接受证据清单;
10.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11.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12.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13.涉案视听资料;
14.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网页;
15.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雪琴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雪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被告人曾雪琴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曾雪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曾雪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家庭困难等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曾雪琴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雪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大众”、“奥迪”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牌手机、黑色VIVO手机、白色华为手机(以扣押清单为准),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侃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