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3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
被告:淄博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建材城管委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宇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