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白淑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白淑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白淑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21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李立,董事长。

被告:白淑清,女,1959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白淑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