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43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抚顺市顺城区丽娜阳光超市经营者,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