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8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逐梦超市,经营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武黄公路39号8栋2单元1层02号。
经营者:朱书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逐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