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3566号之六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
法定代表人:胡思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元坊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五州大道****。
经营者:王守杰,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尚兴,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元坊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