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1717号 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3180937027。
法定代表人:刘醒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昌,男,公司员工。
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福缘来皮草行,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中国皮革城**(**)**荆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F3RJC3X。
经营者:陈通建,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福缘来皮草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