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76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星之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号办公楼栋1-5层322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星之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