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12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亿圣商店。
经营者:田清胜。
被告:杏花岭区荤香园老白家族矿机宿舍店。
经营者:梁红卫。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亿圣商店、杏花岭区荤香园老白家族矿机宿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将赔偿经济损失变更为5000元。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预交的11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