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御亭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姜楼镇胡庄村北首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秦绪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云,聊城市东阿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东阿御亭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上诉人山东东阿御亭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山东东阿御亭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东阿御亭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东阿御亭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山东东阿御亭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