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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与陈南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与陈南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陈南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05号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1588号3幢-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2472138H。

法定代表人:周国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嵘,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南林,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马庙镇育儿村育儿长塘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1196112061610。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与被告陈南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以与被告陈南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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