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532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平,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永绿茶叶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39号(A7-33、35号)。
经营者:刘平勇。
被告: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永乐村4组。
法定代表人:刘平勇。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永绿茶叶经营部、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