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2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欣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欣元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