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宝元永昌鞋厂,住所地广东省白云区石门街红星工业路7号9楼。
经营者:梁景晚。
被告:翁绍鑫,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经营者:翁绍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宝元永昌鞋厂、翁绍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宝元永昌鞋厂、翁绍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