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385号原告:菲锐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赵公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JeanPaulColombel,董事长。
原告:菲锐西(上海)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团路XXX号XX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JeanPaulColombel,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真富,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韬,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科菲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何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菲锐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锐西贸易公司”)、菲锐西(上海)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锐西设备公司”)与被告泰科菲阀门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两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两原告使用“”标识不侵犯被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合理费用16万元。
事实与理由:泰科菲公司(TECOFI)于1985年在法国成立,专业生产和销售工业使用的阀门和配件。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凭借着卓越的产品技术和超强的产品性能,泰科菲公司已经成为在全世界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工业阀门生产制造领域的领先者,深受相关行业消费者的信赖。
同时,泰科菲公司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TECOFI”、“泰科菲”、“”商标,使得上述标识早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泰科菲公司曾于2005年4月11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对“”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其中包括中国、瑞士、亚美尼亚等国家,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6月8日驳回了泰科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原告菲锐西贸易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7日,核定经营范围为:阀门、工业用管件、密封件等的批发以及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和相关配套服务等。
原告菲锐西设备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9日,核定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组装和生产阀门及相关流体控制设备产品零部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等。
两原告是泰科菲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负责泰科菲品牌阀门在中国地区的生产和销售工作。
公司成立至今,两原告在泰科菲公司的许可下,就已经开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突出使用“TECOFI”、“泰科菲”、“”商标。
在中国市场上,相关消费者早已将“TECOFI”、“泰科菲”、“”与泰科菲公司、两原告形成了直接对应的关系。
被告成立于2016年3月7日,核定经营范围为:阀门、水泵的生产、加工,阀门、水泵及配件、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的批发等。
2016年4月20日,被告申请的第XXXXXXXX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2019年5月,被告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称,原告菲锐西设备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标识,严重侵犯了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于上述事实,两原告认为,两原告在被告申请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开始在阀门等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上大量使用“”标识,并早已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被告无权禁止两原告继续使用“”标识。
首先,泰科菲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一贯以“TECOFI”、“泰科菲”、“”作为公司的核心标识进行使用。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早在2004年中国地区的产品宣传册上,泰科菲公司就已经开始使用“”等标识。
而后,随着泰科菲公司在华业务不断增加,相继投资设立了两原告。
实际上,在两原告成立之初,就已经开始在产品、产品宣传手册上等材料上大量使用“”标识,且使用行为一直持续至今。
其次,由于泰科菲工业阀门优良的性能和品质,加之泰科菲公司、两原告的广泛宣传和使用,使得“”标识早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国内外多家媒体单位都对泰科菲品牌阀门进行了专题报道。
最后,被告申请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攀附泰科菲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
原告在国家商标局官网检索后发现,被告不仅恶意抢注了原告享有在先权利的未注册商标“”,还大量申请注册了含有“泰科菲”、“Tecofi”字样的商标。
同时,原告还发现被告的关联公司上海泰科龙阀门有限公司、上海陆功阀门有限公司、上海卡莱菲阀门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含有工业阀门行业知名厂商的注册商标,更是印证了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傍名牌、攀附阀门行业领军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
综上所述,两原告认为,两原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标识的行为并不侵犯被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提起确认该种不侵权之诉的目的在于,结束由于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所带来的不稳定的法律状态,作为一种辅助性救济手段,其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原告受到了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
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由于不启动争议解决程序致使争议法律关系状态不明;
这种不明法律状态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法院受理后对原告的起诉条件进行了审查,查明被告于两原告起诉前即2019年5月,已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原告菲锐西设备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标识,侵犯了其所享有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而原告菲锐西贸易公司并未受到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
故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查处商标侵权程序是依法维权行为,被查处人不能据此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民事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菲锐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菲锐西(上海)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菲锐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菲锐西(上海)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敏莹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法官 助理 俞 璐书 记 员 胡全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