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36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冠钦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湖北路与洞庭湖路交口佳源巴黎都市美泉宫M26商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TU3MP3R。
经营人:刘雨蒙,男,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矬楼村四组1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冠钦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审判员 王永清 人民审判员 彭腊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