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53号 原告:顾文峰,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政(曾用名:杨正),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 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顾文峰与被告杨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文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5日,原告顾文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顾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文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文峰负担。
原告顾文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