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95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乐淼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北路农贸城29栋B119铺。
经营者:张红梅。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乐淼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决亳州市谯城区乐淼百货店:1、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雕”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赔偿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费用共计15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称事实与理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洗涤和洗护用品的生产企业,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洗涤用品生产基地,销售额连续多年稳居全国行业榜首。
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了第1086708号“雕”商标,并于1999年12月29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4月7日,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086708号商标,现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9年11月29日,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亳州市谯城区乐淼百货店销售假冒“雕”牌透明皂的行为,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乐淼百货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明显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侵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前述规定表明,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按需认定原则,即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否则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看,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香皂、肥皂等,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亳州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