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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229号
案件名称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229号原告: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BRUNODEFERAUD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旭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羌旭,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刘晓健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法官 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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